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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中小学: 根据省、市文件精神,现将《中共中央宣传部、中央文明办、教育部、共青团中央关于组织开展2007年“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”活动的通知》(教基函[2007]7号)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执行。为了更好地落实《通知》精神,搞好我县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,提出以下要求: 一、各中小学要认真学习《通知》精神实质,统一思想,提高认识,把这项活动作为迎接党的十七大的重要举措,抓紧、抓实、抓好。 二、各中小学要充分发挥广播、校报、板报等宣传工具的作用,对此次活动进行报道,着力宣传家乡新变化、社会新变化和面对变化广大师生焕发出的积极健康的精神面貌,争取社会广泛的关注和参与,营造良好氛围。 三、各中小学要按时组织学生上形势教育课,组织学生学习相关知识,组织学生按照课程要求参加社会实践活动。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,并将活动情况汇总上报。在活动的各个环节中,设专人负责,注意安全。 四、各中小学要充分发挥学校团、队的作用,开展校园内的团、队活动,使学生感受身边新变化,切实受到启迪和教育。 五、各中小学要根据课程布置的社会实践题目,设计内容多样的活动项目,并把此项活动与“做和谐社会好少年影教活动”、“创建和谐校园”和“社会主义荣辱故事大赛”等省里统一组织开展的教育活动结合起来。 各中小学在组织学生活动时,务必把安全放在首位。各校请于9月25日前将活动总结上报教育局综合科。
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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